一、关于借款合同纠纷的裁定
    公司于2001年7月2日接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就公司与交 通银行长春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司已于2001年4月23日、4月24日及5月17 日 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公告)判决如下:
    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长春分行与被告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1年6月25 日向本院 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被告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申请撤诉 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 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交通银行长春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51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48755.00元,保全费88020 .00元由原告负担。
    二、以公司持有的中国光大银行股权作质押向交通银行长春分行长春大街支行 贷款情况
    2001年6月29日公司与交行签订了275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11 个 月,公司以其持有的中国光大银行股权1540万股作质押。
    
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1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