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1日公司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就中国工商银行长春 市光明路支行(原告)与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被告)、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详见2001年3月27日、4月24日《上 海证券报》判决如下:
    一、被告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市光明路支行贷 款720万美元,支付利息791830.14美元(至2001年3月30日),并给付自2001年3月31 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
    二、诉讼费635100.00元(案件受理费322240.00元,财产保全费312860.00元) 由被告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负担。
    三、被告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项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对此判决,公司不服,将依据《公司法》第6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7条、第133条及其它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在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上诉。 公司 将及时公告此案的进展情况,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