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5年3月,公司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件,原告德惠市第四粮库起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黄龙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详见7月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载的公司《半年度报告》),公司收到上述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件后,积极应诉,8月15日公司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长民三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吉林华润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德惠市第四粮库支付货款人民币3,908,533.3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05年2月2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德惠市第四粮库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用48,960.00元、财产保全费用20,060.00元,共计69,02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德惠市第四粮库负担34,510.00元,被告吉林华润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4,510.00元。
    公司对上述一审判决不服,拟于法定期限内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述。公司将及时公告相关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吉林华润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