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银行借款纠纷被银行起诉情况公告如 下:
    一、近日公司接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将于2001年5月15 日开庭审理借 款纠纷案,具体情况如下:
    2000年2月28日公司与交通银行长春分行签订借款合同,贷款流动资金500万元, 贷款期限自2000年2月28日至2001年2月27日,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本公司第 一大股东)提供担保。因合同到期,公司只偿还了利息,本金部分未偿还而被起诉。
    此后,交通银行长春分行又以公司经营业绩下降、资产质量恶化、贷款期间涉 诉案件多、公司已丧失偿还本息能力、给贷款带来巨大风险为由,提交补充诉状, 请求判令本公司立即偿还尚未到期的贷款本金1250万元及利息(其中500万元 2001 年6月5日到期,750万元2001年7月20日到期)。
    二、1996年4月公司与中国投资银行吉林省分行签订借款合同,贷款690万美元, 应于2000年12月20日前分期分批还款,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本公司第一大股 东)以所持本公司的股权作质押提供担保。因借款到期未还银行,向吉林省高级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定于2000年11月2日开庭,后因故延期,至今仍未开庭。
    此外,公司为第一大股东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的银行贷款担保计26016 万 元人民币(已逾期)、1325万美元(其中870万美元已逾期), 为大股东的所属企 业贷款担保445万美元(已逾期),公司将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特此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