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华润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04年3月31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公司董事会成员计九名,其中八名董事参加了通讯表决。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
    1、公司向银行申请2亿元贷款事项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因业务发展的需要向光大银行深圳园岭支行申请贰亿元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并由公司控股股东华润(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华润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担保。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赞同意见。
    2、增加年度股东大会议题事项
    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定,持有公司37.03%股份的股东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了“增加年度股东大会议题”的提案,董事会审核了该股东的提案,决定将公司向银行申请贰亿元人民币贷款事项作为公司4月19日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的新增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议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 w w. s s e. c o m. c n本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吉林华润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O四年四月一日
    关于提请增加年度股东大会议案的函吉林华润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你公司拟通过担保人提供担保方式向光大银行深圳园岭支行申请两亿元人民币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为支持你公司发展,经本公司协调,本公司之股东华润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提供全额担保。经贷款银行审核华润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担保人资格,上述贷款外部条件已经具备。
    鉴于此项贷款数额较大,需经你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才可实施,而2月20日你公司董事会已在《上海证券报》发出了4月19日召开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当时并未将此事项列入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中。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第十一条"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第十二条"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的规定,我公司作为你公司持股37%的股东,提议将上述贷款及担保议案作为你公司此次年度股东大会的新提案,请你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提交此次年度股东大会表决。
    特此函告。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二 O O四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