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司接到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现公司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涉诉原因
    1998年3月20日本公司在农行长春市北安路支行贷款5000万元, 贷款期限为一 年,由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的三所房屋作抵押,并办理了他项权利证。1999年 12月28日北安支行并入农行长春市曙光支行,因公司未履行还款责任,银行向长春 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法院判决
    ①吉发股份公司偿还银行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自1998年3月20日起至2000年2月 13日止的利息4499466.00元(此后至还款日止的利息继续给付);
    ②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以其抵押的南关区兴兰小区3、4、5 号楼的产权价 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诉讼费554499.00元由本公司承担,由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负连带责任;
    ④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特此公告
    
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