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司从大股东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获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因借款 合同纠纷,接受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光明路支行财产保全的申请,裁定查封被告吉林 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冻结被告存 款。具体裁定如下:
    冻结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吉发股份公司 所持有的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法人股1160000股;
    冻结吉发股份公司所持有的中国光大银行的法人股18000000股 公司注:本公 司在光大银行实际拥有股份为1540万股 ;
    冻结吉发股份公司所持有的交通银行的法人股7145050股;
    冻结吉发股份公司所持有的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6120000 股及配股及 红利。
    冻结吉发股份公司所持有的深圳海王同爱制药有限公司25%的股份。
    冻结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所持有的深圳物业吉发仓储有限公司25%的股份。
    冻结深圳市申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深圳市世纪居实业有限公司 49%的股份 公司注:深圳市申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间接控股公司 。
    另查封深圳市申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布吉镇中心区大世 纪花园 镇政府后侧 5号楼20套住宅共计1856平方米。
    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1、涉讼的借款合同情况
    1999年1月7日、2月11日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 第一被告 向工行长春光明 路支行借款四笔,合计720万美元,向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 被告 提供担保 该担保事项公司在一九九九年年度报告中进行过披露 。2000年1月 贷款到期至今未还。
    2、截止本公告刊登之日,公司仍未从正式渠道接收到法院的民事裁定书。
    3、公司持有的中国光大银行1540万股股权因本公司在2000年9月贷款时质押给 交通银行,而无法冻结。
    特此公告,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