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河北湖大科技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日前接到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民事裁定书》。本次诉讼的原告为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受理本次诉讼的法院为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其所在地为:安徽省芜湖市解放西路;法院受理日期:2003年元月17日;法院向我公司送达诉讼材料的日期为2003年2月14日。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的各方当事人情况如下:1、原告: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瑞庭。2、被告一:河北湖大科技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吉大为。3、被告二:衡阳电线电缆厂;法定代表人:李小秋。4、被告三:河北湖大科技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衡阳电线电缆厂;法定代表人:吉大为。5、被告四:衡阳恒飞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单重建。
    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上述四被告连带给付拖欠原告的货款计人民币2710672.84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的诉讼依据:原告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民事起诉状》中称:原告与衡阳电线电缆厂之间存在长期购销业务关系,衡阳电线电缆厂累计拖欠原告货款达2710672.84元。原告认为:我公司兼并衡阳电线电缆厂后,先后将衡阳电线电缆厂改制为“湖大科教衡阳电线电缆厂”和“衡阳恒飞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故将我公司及“湖大科教衡阳电线电缆厂”和“衡阳恒飞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也列为共同被告。
    三、裁决情况
    就本次诉讼,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了诉前保全措施,对我公司出据了(2003)芜中诉讼保字第014号《民事裁定书》,我公司帐户被冻结,冻结金额为35405.84元。裁定日期为2003年元月17日。
    四、我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是:如我公司和我公司控股子公司衡阳恒飞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败诉,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及诉讼费,则会对本期利润形成负面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应诉通知书
    2、民事裁定书
    3、民事起诉状
    目前此案尚未开庭审理。有关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我公司将及时公告。
    特此公告
    
河北湖大科技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三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