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行与海南谦益金泰投资有限公司双方于2001年4月16 日签订的《法人股 转让协议书》,原由我行持有的300.48万股石家庄劝业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占 总股本的5.95%)转让给海南谦益金泰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完成后, 我行不再 持有石家庄劝业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我行对原持有的石家庄劝业场股份有限公司 300.48万股法人股享有完整的权利,该法人股没有设定质押也不存在与其他第三方 的权属争议。
    截止到本公告日,我行高级管理人员均未持有石家庄劝业场股份有限公司的流 通股份;也没有在最近6个月内买卖该公司流通股份的行为。
    特此公告
    
交通银行石家庄分行    二OO一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