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日前接到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就苏立华诉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的民事裁定书(该诉讼事项已于2004年12月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民事裁定书的内容为,我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冻结我公司在衡阳恒飞特缆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2000万元投资股权。裁定书送达日期为2005年6月28日,送达后即生效。
    针对上述民事裁定,本公司已向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提出复议,并委托律师送达《关于“人民法院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股权的冻结”的申请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相关条款的规定,本公司申请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仅对2000万元投资股权中的适当比例(与债务额价值相当)的股权进行冻结,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股权的冻结。
    特此公告。
    
河北湖大科技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五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