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依据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05)岳民初字第608号民事裁定书,该院依法冻结了我公司第二大股东--贵州汇黔实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湖大科教的社会法人股548.3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86%),冻结期限自2005年4月28日至2006年4月27日。冻结期间,未经法院准许,不得擅自转让、质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上述冻结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河北湖大科技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