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河北湖大科技教育发展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要求,本人作为河北湖大科技教育发展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所有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有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董事会经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组建衡阳恒飞特缆有限公司的议案》。
    独立董事经审查认为:1、公司2002年和2003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出现亏损,2004年度全年亏损也几乎已成定局,公司将面临暂停上市的严峻局面。为了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必须尽快培育利润增长点,力争通过主业经营实现扭亏。2、公司在橡套电缆行业有较好的业务基础,投资组建“衡阳恒飞特缆有限公司”是目前局面下实行经营自救、重新建立公司的主营业务的积极措施;3、本次投资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将提交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徐东华、李苗苗、邹奕红    200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