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河北湖大科技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日前接到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本次诉讼的原告为苏力华;受理本次诉讼的法院为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其所在地为石家庄市桥东区槐北西路二号;法院受理日期:2004 年11 月23 日;法院向我公司送达诉讼材料的日期为2004 年12 月7 日。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的各方当事人情况如下:
    (1)原告:苏力华
    (2)被告:河北湖大科技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小兵。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给付欠原告集资款本金计人民币835000 元。
    (2)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3、原告的诉讼依据:原告苏力华在《民事诉状》中称:我公司从1994 年至2000 年底在本单位及有限社会范围内集资。截止到2000 年10 月31 日,原告存入我公司的集资款本金1186633.33 元。2000 年11 月7 日,双方约定从2000 年11 月7 日至2002 年6月30 日分四个批次先后全部付清本息。我公司未履行至2002 年6 月30 日前还清本息的承诺,至今仍欠本金835000 元。
    三、我公司目前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我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是:如我公司败诉并承担诉讼费,则会对本期或期后利润形成负面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应诉通知书
    2、民事诉讼
    目前此案尚未开庭审理。有关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我公司将及时披露。
    特此公告。
    
河北湖大科技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OO 四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