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河北湖大科技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2日在《上海证券报》披露的“涉诉事项”已经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决结案。该项诉讼的基本情况为:刘培芝等66名公司原职工要求我公司按原告的连续工龄作为解除劳动合同时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向66名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544523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及劳动仲裁费用。
    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如下:一、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按原告的连续工龄作为解除劳动合同时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再向其支付经济性补偿金544523元的诉讼请求。二、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将原告档案移交失业保险机构。
    诉讼费99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15日内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至此,本案一审审结。
    特此公告。
    
河北湖大科技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O四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