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河北湖大科技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4年8月31日收到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签发的(2004)宣执字第2210号《执行通知》。该《执行通知》称:由于本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公司未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确定义务,权利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该院申请执行,要求本公司及为此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的中国华星汽车贸易(集团)公司(本公司第一大股东)给付借款本金二千五百万元及利息。该院责令本公司及中国华星汽车贸易(集团)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否则,该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由于本公司现无力还款,而此次借款的抵押物为公司所属河北劝业大酒店1-16层房产,因此该房产可能面临法院强制拍卖或因中国华星汽车贸易(集团)公司承担了还款义务而将原提供给中国民生银行的该房产抵押权转移至中国华星汽车贸易(集团)公司。
    有关本次法院执行事项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及时披露。
    特此公告。
    
河北湖大科技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O四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