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受理日期:2004年7月18日
    2、诉讼受理机构: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3、受理机构所在地:石家庄市桥东区槐北西路2号
    4、向本公司送达诉状时间:2004年7月23日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的各方当事人情况如下:
    (1)原告:刘培芝等66名公司原职工。
    (2)被告:河北湖大科技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小兵。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要求我公司按原告的连续工龄作为解除劳动合同时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向66名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544523元。
    (2)要求我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及劳动仲裁费用。
    3、原告的诉讼依据:刘培芝等66名原告原为本公司职工,在本公司2003年度所进行的经济性裁员中,该66名原告被公司裁员,并与公司办理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在《起诉状》中原告诉称:本公司在经济性裁员过程中“违反规定,将全部在册职工都列为裁减范围,与全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但被告在安置职工时,却未按规定向职工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费。在发放经济补偿金时,违反规定不以固定工的连续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依据,减少了向原先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侵害了原先的合法权益。”
    三、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是:如果我公司败诉,并因此承担544523元经济性裁员补偿金,则会对当期利润形成负面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1、起诉状
    2、应诉通知书
    有关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我公司将及时披露。
    特此公告。
    
河北湖大科技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