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北湖大科技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 年4 月21 日日在《上海证券报》披露了“涉诉事项”。该项诉讼的基本情况为:原告石家庄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一分公司因本公司拖欠其工程款诉至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要求本公司偿还工程款1600089.54 元。该诉讼目前已执行完毕,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向本公司下达了《民事裁定书》([2003]东执字第414 号),裁定如下:
    准予本公司将位于石家庄市桥东区中山东路17 条20 号合计1278.21 平方米的房产(及周围临建房),即石房权证东字第250000114 号以157.06 万元抵顶给原告石家庄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一分公司。此案执行完毕。
    特此公告。
    
河北湖大科技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3 年12 月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