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受理日期:2003年11月27日
    2、诉讼受理机构: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3、受理机构所在地:石家庄市桥东区槐北西路2号
    4、向本公司送达诉状时间:2003年12月4日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的各方当事人情况如下:
    (1)原告:石家庄市开发区正光报警设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子彦。
    (2)被告:河北湖大科技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小兵。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要求我公司支付全同欠款159386元及利息。
    (2)要求我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原告的诉讼依据:原告石家庄市开发区正光报警设备有限公司在《起诉书》中称:1997年和1999年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了“劝业大厦工程合同”和“劝业场迪厅消防设备供货合同”,两项工程完成后被告共计拖欠135500元工程及设备款。此外石家庄金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原告的设备款23886元也已转移给被告,被告同意接收该部分债务。上述两项债务被告共拖欠原告合同款159386元及相应的利息。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欠款本息及有关诉讼费用。
    三、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是:如果我公司败诉,并因此承担逾期支付合同款的利息、违约金及诉讼费,则会增加本期营业外支出,对当期利润形成负面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1、起诉书
    2、应诉通知书
    目前此案尚未开庭审理。有关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我公司将及时披露。
    特此公告。
    
河北湖大科技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三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