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北湖大科技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2月22日在《上海证券报》披露了“涉诉事项”。该项诉讼的基本情况为:原告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我公司兼并的衡阳电线电缆厂之间存在长期购销业务关系,衡阳电线电缆厂累计拖欠原告货款达2710672.84元。原告认为:我公司兼并衡阳电线电缆厂后,将衡阳电线电缆厂改制为“衡阳恒飞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故将我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诉至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诉讼的进展情况为:债务人衡阳恒飞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在实际还款的基础上与债权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经原告向法院申请,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下达《民事裁定书》,将该案撤诉,至此,该诉讼以双方庭外调解、原告撤诉结案。
    特此公告。
    
河北湖大科技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