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河北湖大科技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先后于2003年4月24日和5月27日在《上海证券报》披露了"涉诉事项"。该项诉讼的基本情况为:原告石家庄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一分公司因本公司拖欠工程款诉至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要求本公司偿还工程款1600089.54元及利息。本案经法院调解结案后,本公司因资金紧张无力执行法院调解书所规定的还款义务。
    日前公司收到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3〗东执字第414号),称:为执行本案,法院依法查封本公司座落于石家庄市中山东路17条20号的的第一幢1162平方米、第二幢84.21平方米(房产证号:石房字第250000114号)房产以及本公司坐落于石家庄市中山东路51号的石房字第250000115号产权证所对应的第一幢除西楼第一层的直管公产外的剩余面积、第二幢241平方米的房产。
    特此公告。
    
河北湖大科技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