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于2003年4月24日在本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了第四届十次董事会会议,会议应到董事8人,实际到会董事6人,董事张俊生先生因公出差未出席董事会,独立董事李振多先生因病未出席会议。监事齐怀生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02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2、审议通过了2002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了2002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通过了2002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2002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36,847,472.91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68,195,121.85元,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31,347,648.94元。
    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2002年度利润不分配,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在2001年年度报告中预计的2002年度利润分配政策未能履行,主要原因是公司2002年度利润亏损,故200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
    5、确定了支付会计师务所费用额度;
    公司2002年年度报告由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02年度审计费用为50万元,本公司不承担差费等其他费用。
    6、审议通过了董事会对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02年度带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审计报告的说明;
    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02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为公司出具了带有解释性说明的审计报告,该报告称:此外,我们注意到:如会计报表注释十二第5项所示,长春长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年度将9800万元自有资金用于国债投资,并委托上海嘉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全权代理操作,获得收益25,733,851.88元。
    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说明如下: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12月20日审议通过了以自有资金9800万元以自营方式进行国债投资的议案。在实际经营中长春长铃与上海嘉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2年1月16日签定了关于9800万元国债投资的合作协议,并委托其全权代理操作,合作期限为2002年1月16日至2002年6月30日止。合作协议中规定:在合作期内上海嘉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公司的实际收益率不低于12%,合作期满后其按投资收益的5%收取回报。截至2002年6月30日,上海嘉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书面证明为公司委托理财共取得收益27,088,265.14元,根据双方"合作协议"规定,上海嘉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收取投资收益提成1,354,413.26元;长春长铃实际获得收益为25,733,851.88元。
    以上议案需经200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时间另行通知。
    
长春长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