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30日本公司控股股东长春长铃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房地产集团开发公司、上海唯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有关公告刊登在2002年7月2日的《上海证券报》上 ,现公司已接到财政部批复文件《财政部关于长春长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财企200310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批复,同意长春长铃集团有限公司将所持本公司25105.4232万股国家股分别转让给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14438.7013万股,上海唯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10666.7219万股。本次转让完成后,本公司总股本仍为48485.0997万股,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持有14438.7013万股,占总股本29.78%,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上海唯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10666.7219万股,占总股本22%,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股份性质为社会法人股;长春长铃集团有限公司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
    二、本公司及关联企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告前六个月内均没有买卖本公司已上市流通股份的行为。
    三、备查文件
    1、《股权转让协议》;
    2、吉林省财政厅《关于长春长铃集团有限公司转让长春长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的请示》;
    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转让长春长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的批复》;
    4、《财政部关于长春长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长春长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三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