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2000年度将5000万元用于委托理财,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9月14日对此进行了公开批评,本公司接受中国 证监会的批评教育,并向全体投资者表示深深的歉意,本公司将在今后的工作中积极 吸取经验教训,严格规范,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现本公司此笔投资已于2001年 4月中旬到期结束,本金及利息按合同全部收回, 该笔委托理财业务对上市公司未造 成任何损失。
    特此致歉
    
长春长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