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2000年10月颁布的财税[2000]99号文《关于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 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及经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同意,本公司自2000年1月1日起仍可继续享受长经技管 [1998]58号文件中区内企业所得税税率不超过15%(即先征33%后退18% )的优惠政 策,此政策执行到2001年12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长春长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