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近日接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甘民二初字第20-2号民事裁定书。
    因该院在审理原告本公司诉被告一甘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甘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和政路证券营业部(有关诉讼事项详见2005年4月16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第三人深圳市慧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国债投资纠纷一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明传 “关于对以甘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证券营业部、服务部和关联公司为被告的民商事案件暂缓受理、暂缓审理、暂缓执行的通知” 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本案中止诉讼后,此笔137,659,400.00元国债投资资金收回面临重大风险,本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本公司将密切关注此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备查文件:
    1、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最高人民法院明传。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