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近日接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二中民(商)初字第340号民事裁定书。
    因该院在审理原告本公司诉被告一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新港路营业部、被告二武汉证券有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详见2004年12月2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第三人上海嘉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唯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豪迈发电机设备有限公司国债交易纠纷一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明传 "关于对以武汉证券有限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为被告、第三人、协助执行人的民商事案件暂缓受理、暂缓审理、暂缓执行的通知"本案需暂缓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本案中止诉讼后,此笔国债投资资金收回面临重大风险,本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本公司将密切关注此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备查文件:
    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最高人民法院明传。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