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4年9月20日向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长春长铃集团有限公司立即移交本公司档案。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2日受理了此案。2004年11月19日,长春长铃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上诉讼事项公告详见2004年12月4日《上海证券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3日驳回了长春长铃集团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上诉,发回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审理。因在本案审理期间,长春长铃集团有限公司已将大部分本公司档案陆续移交给了本公司,所以本公司于2005年4月20日向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0日做出(2004)年宣民初字第6051号民事裁定书,同意本公司撤回起诉。
    备查文件:民事裁定书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