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诉讼事项:
    本公司就起诉甘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甘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和政路营业部一案发布公告。
    一、案件受理情况
    本公司于2005年4月7日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甘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甘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和政路营业部对本公司的投资资金不但未尽谨慎保管义务,还未经本公司同意随意处置本公司资产。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3日受理了此案。
    二、案件基本情况
    原 告:本公司,原名长春长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大街377号
    法定代表人:殷友田 董事长
    被告一:甘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庆阳路161号民安大厦B塔楼25层
    法定代表人:冯平儒 董事长
    被告二:甘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和政路营业部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和政路330号
    负责人:苏艺 总经理
    2003年1月13日,本公司将137,659,400.00元存入被告一帐户中。同日,本公司在被告二处开立证券投资帐户,准备用于短期投资。2004年4月7日,被告二为本公司开具对帐单,该单显示上述款项于2003年1月13日存入该户。后本公司多次向两被告催要上述款项,但两被告均拒绝偿还。2004年12月29日,被告二发传真称该笔款项已在他人名下购买了国债。
    本公司认为,本公司为该笔资金和资金帐户权利人,对于该帐户内的款项及产生的孳生物,本公司拥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对本公司的投资资金,被告不但未尽谨慎保管义务,还未经本公司同意将属于本公司的资产随意处置,极大损害了本公司的合法权益,是严重的侵权行为。
    被告二是被告一的分支机构,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一也应承担责任。
    综上,本公司请求法院:
    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本公司赔偿投资款137,659,400.00元;
    2、判令两被告支付该款项的利息(从2003年1月13日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
    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诉讼进展事项:
    2004年10月28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公司以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参加长春长铃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唯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重审的申请(有关该诉讼公告详见2004年12月2日《上海证券报》)。
    本案经开庭审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7日下达了(2004)年吉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上海唯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补偿款9,439万元;
    2、上海唯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长春长铃集团有限公司购买长春长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属配件厂、附件厂的资金6,060万元给付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将配件厂、附件厂过户给长春长铃集团有限公司;
    3、驳回长春长铃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79,920元,长春长铃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84,960元,上海唯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784,960元,财产保全费760,010元由上海唯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公司接到以上判决后不服,于2005年4月10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改判由长春长铃集团有限公司向本公司直接支付购买配件厂、附件厂资金6,060万元。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受理此案。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备查文件:
    1、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上诉状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