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就起诉长春长铃集团有限公司立即移交本公司档案一案发布公告。
    一、案件受理情况
    本公司于2004 年9 月20 日向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长春长铃集团有限公司立即移交本公司档案。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于2004 年9 月22 日受理了此案。2004 年11 月19 日,长春长铃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案件基本情况
    本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大街377 号,法定代表人殷友田董事长;被告:长春长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长春市临河街230 号,法定代表人郝晶祥董事长。被告曾经是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2003 年3 月经财政部批准,被告将本公司股权全部转让,但仍占有本公司的档案拒不移交,此行为属侵权行为,该行为给本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极大障碍,严重侵犯了本公司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本公司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移交本公司档案,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案件审理期间被告提出管辖异议,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做出(2004)宣民初字第6051 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被告不服,于2004 年11 月19 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三、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案件受理通知书
    3、民事裁定书
    本公司将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 年12 月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