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本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接国家股股东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国资控股)函告其持有公司股份冻结的变动情况:因南京化学纤维厂诉被告国资控股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京化学纤维厂于2006年4月14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己提供担保。根据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6)宁民二初字第1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国资控股持有的本公司国家股股份4200万股,冻结期限自2006年4月17日至2007年4月16日止(本次冻结包含冻结期间产生的孽息)。
    特此公告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