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永会专字(2006)第0016号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对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5年度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贵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
    经审核,贵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等情况如下:
    一、关联方关系情况:
    1、存在被控制的关联方:
    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为持有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53.2%股权的公司。
    2、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
    (1)江苏金羚纸业有限公司,为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持有95%股权的控股子公司;
    (2)南京维卡纤维有限公司,为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持有75%股权的控股子公司;
    (3)南京法伯耳纺织有限公司, 为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持有70%股权的控股子公司;
    (4)南京金羚纸业有限公司,为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持有75%股权的控股子公司;
    (5)金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江苏金羚纸业有限公司直接持有100%股权的控股子公司。
    3、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方:
    (1)南京轻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为同一董事长;
    (2)南京轻纺产业(集团)棉纺织有限公司,为南京轻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3)江苏兰瑞针织有限公司,为南京轻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20%股权的子公司;
    (4)南京化学纤维厂,为行政隶属南京轻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国有公司;
    (5)南京纺织工贸实业(集团)公司,为行政隶属南京轻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国有公司;
    (6)南京中京达(集团)有限公司,为南京化学纤维厂的控股子公司。
    二、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货币单位:万元)
    1、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说明:南京维卡纤维有限公司、南京金羚纸业有限公司和南京法伯耳纺织有限公司已合并会计报表。
    2、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与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除上述资金往来事项外,我们未发现公司存在“证监发(2003)56号文”中列示的其他情况,包括:
    1、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或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3、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4、 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5、 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6、 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南京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 诸旭敏 中国·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王 健
    200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