顷接国家股股东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函告其持有本公司股份冻结的变动情况:根据南京市中级人(1999)字经初字第446、465、467号的民事判决书的结果,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2004)连执字经第123、124、125号执行书和(2004)连执字经第123-1、124-1、125-1号执行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合计冻结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国家股股份3817万股,期限自2005年8月11日至2006年2月10日。
    特此公告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