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2005年1月13日以通信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召开四届十九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05年1月26日在南京市洪武路115号七楼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监事会成员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副董事长周发亮先生主持会议,董事长沈光宇先生回避表决,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公司《关于受让南京中京达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南京维卡纤维有限公司10%股权的议案》,决议如下:
    公司与南京化学纤维厂在2004年12月28日进行了资产置换,根据《资产置换补充协议》精神,南京中京达集团有限公司退出南京维卡纤维有限公司10%股权的投资,并同意转让给本公司,公司受让该股权后,对南京维卡纤维有限公司的投资由65%增加到75%,受让价格1450万元人民币,该价格以南京中京达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9月30日为基准日的审计报告(宁永会审字〔2004〕第0473号)和资产评估报告(苏中资评报字〔2004〕第110号)为依据。
    参会的三位独立董事同意本次董事会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决议,并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
    董事会授权公司有关部门在《资产置换补充协议》签订后,办理工商变更及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