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国有股股东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因为南京同创信息产业集团贷款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冻结其持有我公司股份中的1490万股,已届期满。现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因被执行人南京同创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继续冻结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1490万股,期限自2003年9月11日至2004年3月10日止。
    特此公告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