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监事会四届二次会议于2003年3月26日在南京市洪武路115号七楼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三人,实到监事三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监事会主席朱京芝女士主持会议,审议以下事项,并作出相关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0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监事会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通过列席董事会会议、行政办公会议以及专项检查的方式,对公司董事会执行股东大会决议情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工作情况行使监督职能,实施全面监督。监事会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本年度依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规范运作,各项决策程序合法。董事会提请200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章程(修改稿)》、《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财务、会计管理和内控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两名独立董事人选,并组成了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都能勤勉尽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2、公司2002年度财务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由南京永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是客观公允、真实可信的。
    3、公司本年度无收购、出售资产事项,没有发生内幕交易、损害股东权益或公司资产流失。
    4、公司本年度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二、审议通过公司《2002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特此公告。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