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元(含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24元;
    ●股权登记日:2002年8月6日;
    ●除息日:2002年8月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2年8月13日。
    本公司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2002年6月15日召开的200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实施办法公告如下:
    一、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南京永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本公司2001年度实现净利润30,203,273.75元,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3,020,327.38元,提取5%法定公益金1,510,163.69元,加上调整后的年初未分配利润50,303,101.35元,本次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75,975,884.03元。公司以2001年末总股本161,547,39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含税),并按照5%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1,510,163.69元,余额69,619,298.55元,结转下一年度进行分配。本年度不以资本公积金转赠股本。
    二、分红派息具体实施办法:
    1、股权登记日:2002年8月6日
    2、除息日:2002年8月7日
    3、红利发放日:2002年8月13日
    4、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03元
    5、每股税后红利金额:持流通股的个人股东,本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0.024元/股;持流通股的机构投资者不扣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0.03元/股;持法人股的股东,实际发放现金红利0.03元/股。
    6、发放范围:截止2002年8月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南京化纤”全体股东。
    7、发放方法:
    (1)持有流通股的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红利发放日前的第一个交易日(2002年8月12日),将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现金红利款通过结算系统划付给其指定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可在现金红利发放日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红利。
    (2)法人股股东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向股东发放。
    三、咨询地址及电话、传真
    地址:南京市中央门外伏家场公司证券部
    电话:(025)5561011-3685
    传真:(025)5562809
    四、备查文件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