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1年9月29 日在南京市 洪武路115号六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0 名, 持有股份 8855.4144 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4.82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大会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职权细则》
    同意:8855.4144 万股,占与会股东所持总股份100 %;
    不同意:0万股;弃权:0万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法人治理制度的需要,为提高决策机构的决 策能力与效率,特拟定了公司《董事会职权细则》,主要内容包括:
    <1>决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 万 元)以上,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10%的资产重组、收购兼并、 合资、风险投资的相关事宜。
    <2>决定公司年度流动资金借款总额; 决定公司对其他关联企业短期资金拆 借额度;决定公司资产用于本公司融资的抵押额度。
    <3>决定公司资产委托管理事项,以及公司托管经营其他企业资产事项。公司 不得接受任何个人资产的托管经营事项。
    <4>决定公司500万元以上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10% 的 公司固定资产处置或其他非经常性交易事项。
    <5>决定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10%以下的公司资产为他人担保 (包括信誉保证)事项。董事会负责调查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 办理反担保等防范 风险的措施,了解担保债务履行情况,监管每项担保具体事宜。
    <6>对于担保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10%以上的, 董事会应 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董事会负责调查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 办理反 担保等防范风险的措施,了解担保债务履行情况,监管每项担保具体事宜。
    (2) 审议通过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议案
    同意:8855.4144 万股,占与会股东所持总股份100 %;
    不同意:0万股;弃权:0万股;
    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改情况如下:
    <1>公司“章程”第七十三条
    原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现修改为: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 程序:第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发起人提名;第二届及以后每届董事会的 董事候选人可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名;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 之五以上的股东书面提名的人士,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作为董事候选人提 交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第一届监事会的股东代表监事候选 人由公司发起人提名;第二届及以后每届监事会的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可由上一届 监事会提名;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书面提 名的人士,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作为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监事 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工会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2>公司“章程”第八十一条
    原为“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 会秘书保存。”
    现修改为: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并作为公司档案由 董事会秘书保存。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为十年。
    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张辉、冯辕两位律师接受委托,对公司2001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相关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提案人资格 合法,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以及会议表决程序、 表决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