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26日,公司股东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 交了“2000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公司董事会依据《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 年修订)之十二条、十三条规定审核认为,该提案人资格合法, 提案事项为公司股东 大会职权范围内事项,决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该临时 提案内容如下:
    为了促进公司董事会的工作,以及更好地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公司《章程》 应当明确董事会的对外投资权。因此, 提议将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三条“董事会 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修改为:“ 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公司董事会可以在公司 净资产10%以内决定公司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合资等投资事宜, 当公司投资运 用资金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时,应报股东大会批准。”
    特此公告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