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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89 证券简称:南京化纤 项目:公司公告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7-05-19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于2007年5月18日在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3名(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3人),代表公司股份8277157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2.70%,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副董事长周发亮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1)、公司200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82771576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 %;反对: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2)、公司200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82771576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 %;反对: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 %;弃权: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

    (3)、公司2006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82771576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4)、公司2006年度财务决算和200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82771576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 %;反对: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5)、200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南京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公司2006年度实现净利润21,871,224.98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733,284.13元,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1,733,284.13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151,749,209.93元,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利润170,153,866.65元。

    以2006年度末总股本193,856,87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送红股1股,共计送红股19,385,687股,剩余利润转入下年度。

    同意:82771576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反对: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弃权: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6)、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82771576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7)、关于支付200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2007年度续聘南京永华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续聘南京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07年财务审计机构,对本公司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确定支付其2006年度财务审计报酬为人民币30万元,聘期暂定为一年。

    同意:82771576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 %;弃权: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 %;

    (8)、关于增加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82771576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

    江苏鸣啸律师事务所杨建林、梁勇律师接受委托,对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相关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江苏鸣啸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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