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新疆众和
    股票代码:600888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名称:新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昌吉市延安南路52号
    通讯地址:新疆昌吉市延安南路52号
    联系电话:0994-2724766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03年7月28日
    特 别 提 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新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已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持有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2250.6万股,占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的21.77 %。
    (四)本次持股变动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作如下释义:
1、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新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2、本报告书、本报告: 指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3、上市公司、新疆众和: 指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4、本次持股变动: 指新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将持有的800万 股新疆众和法人股转让给新疆国际信托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 5、《股份转让协议》: 指新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国际信 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7月25日签署的 《股份转让协议》 6、元: 指人民币元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新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昌吉市延安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
    注册资本:25949.01万元
    企业类型: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6500001000795
    税务登记证号码:65230129920112
    通讯地址:新疆昌吉市延安南路52号
    联系电话:0994-2724766
    传真:0994-2724766
    邮政编码:831100
    主要经营范围:变压器、电线电缆及其辅助设备的制造与销售。
    经营期限:长期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天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41984000 16.18% 上海宏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35126720 13.54% 昌吉电力实业总公司 16947200 6.53% 自治区投资公司 12138240 4.68%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882941 2.27%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的情况 职务 姓名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 董事长 张新 中国 昌吉市 无 董事、总经理 叶军 中国 昌吉市 无 董事 雷霆 中国 昌吉市 无 董事 肖永康 中国 昌吉市 无 董事 韩宇泽 中国 上海市 上海宏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 张澄 中国 乌鲁木齐市 自治区技改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 永寿福 中国 乌鲁木齐市 自治区投资公司总经理 董事 畅刚 中国 昌吉市 昌吉电力局局长 独立董事 黄崇祺 中国 上海市 无 独立董事 朱英浩 中国 沈阳市 无 独立董事 王元 中国 北京市 无 独立董事 杨淑娥 中国 西安市 无 独立董事 史正富 中国 上海市 无
    以上董事无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持股变动之前,新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新疆众和法人股2250.6万股,占新疆众和总股本的21.77 %。
    (二)本次持股变动的情况:
    2003年7月25日,新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新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拟向新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将持有的新疆众和800万股(占新疆众和总股本的7.74%)法人股,转让价格为每股2.78元,转让价款总金额为2224万元,支付方式为现金,《股份转让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次持股变动尚未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本次持股变动无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无就股权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本次持股变动的过户手续办理完成后,新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将持有新疆众和的法人股1450.6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4.03 %,为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大股东。新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将持有新疆众和法人股800万股,占新疆众和总股本的7.74%,成为新疆众和第四大股东。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转让之新疆众和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情形,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受让人权益的第三方权利的情形。
    三、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四、其他重大事项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张新
    签署日期:2003年7月28日
    五、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新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新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新疆众和
    股票代码:600888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名称:新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山路116号
    通讯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山路116号
    联系电话:0991-2313359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2003年7月28日
    特 别 提 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持股变动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作如下释义:
1、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新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本报告书、本报告: 指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3、上市公司、新疆众和:指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4、本次持股变动: 指新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将持有的800万股 新疆众和法人股转让给新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的行为 5、《股份转让协议》: 指新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国际信托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7月25日签署的《股 份转让协议》 6、元: 指人民币元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新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山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马安泰
    注册资本:33063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6500001001501
    税务登记证号码:650102228593113
    通讯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山路116号
    联系电话:0991-2313359
    传真:0991-2315959
    邮政编码:830002
    主要经营范围:本外币业务;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受托经营公益信托;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等债券承销业务;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及处分;代保管业务;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以银行存放、同业拆借、贷款、融资租赁或投资方式运用自有资金;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办理金融同业拆借;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期限:长期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股东情况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新疆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27063 81.86% 北京新奥特集团 5000 15.12% 新疆恒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500 1.51% 乌鲁木齐联合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500 1.51%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的情况 职务 姓名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 董事长兼总经理 马安泰 中国 乌鲁木齐市 无 董事 王鹰 中国 乌鲁木齐市 无 董事 刘绍华 中国 乌鲁木齐市 无 董事 王力源 中国 乌鲁木齐市 无 董事 李峰 中国 乌鲁木齐市 无 董事 郑福双 中国 北京市 北京新奥特集团总经理 董事 任俊峰 中国 乌鲁木齐市 新疆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 责任公司总经理
    以上董事无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持股变动之前,新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持有新疆众和的股份。
    (二)本次持股变动的情况:
    2003年7月25日,新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新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拟向新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将持有的新疆众和800万股(占新疆众和总股本的7.74%)法人股,转让价格为每股2.78元,转让价款总金额为2224万元,支付方式为现金,《股份转让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次持股变动尚未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本次持股变动无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无就股权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本次持股变动的过户手续办理完成后,新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将持有新疆众和的法人股1450.6万股,占新疆众和总股本的14.03 %,为新疆众和第三大股东。新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将持有新疆众和法人股800万股,占新疆众和总股本的7.74%,成为新疆众和第四大股东。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受让之新疆众和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情形,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受让人权益的第三方权利的情形。
    三、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四、其他重大事项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马安泰
    签署日期:2003年7月28日
    五、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新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新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