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阳证股字[2003]第27号致: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天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金山律师出席公司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下称《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3年5月27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届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其他事项等内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6月29日上午11:00时在乌鲁木齐市喀什东路18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代表股份69765340股,占公司总股本103389000股的67.48%*+,均为2003年6月16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3、《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4、《关于与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7000万元互保协议的议案》;
    5、关于《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处置决策制度》的议案;
    6、关于《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的议案;
    7、关于《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8、关于《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
    9、关于《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表决履行了监督程序,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述议案之第一项由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上述议案之第五项未获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其他议案(其中第二项、第三项议案系逐人表决)均由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天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金山    200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