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3年4月2日,本公司接自治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于2003年3月31日对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转让的有关问题做了批复(新财办[2003]20号),关于《国家股股权转让合同书》的签订情况,本公司已于2003年3月15日在《上海证券报》做了提示性公告,现对批复内容摘要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财企[2003]123号),同意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1591.30万股国家股转让给新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此次国家股转让完成后,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仍为10338.90万股,其中:新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持有3841.90万股,占总股本的37.16%,股份性质为社会法人股。
    此次股权转让价格,按本公司股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和新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3月13日签署了《国家股股权转让合同书》的条款执行,即转让价格按每股人民币2.78元,转让总价款:4423.814万元。
    此次股权转让报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收购的事宜尚在办理之中,股权转让的有关法律手续公司将按法定程序办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将本着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对股权转让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以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与及时。
    特此公告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