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股份转让概述
    本公司股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出让方")和新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让方")于2003年3月13日签署了《国家股股权转让合同书》,根据该合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将其所持有的新疆众和国家股1591.30万股转让给新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78元,转让总价款:4423.814万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将不再持有本公司国家股,新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增持本公司股份1591.30万股,共计持有新疆众和法人股3841.9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7.16%,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本次国家股股权转让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和中国证监会要约豁免的批文方可实施。
    二、受让方情况介绍
    新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2月26日,该公司于1997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特变电工,股票代码:600089。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先生;注册资本:259,490,100元;公司主要经营变压器、电线电缆及其辅助设备的制造和销售。截止2002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270,832.56万元,负债总额170,708.37万元,净资产89,340.98万元;2002年度该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76,174.57万元,实现净利润8,763.04万元。
    三、本公司将根据本次股份转让的进展情况,就公司所了解的情况及时做出披露。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国家股股权转让合同书
    2、新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新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审计报告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