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曾于2002年10月19日在《上海证券报》披露了《新疆众和股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份冻结的公告》,公司股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国家股1591.30万股于2002年10月16日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股份冻结手续,冻结期为一年。
    公司日前收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海中法经初字第147-2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稿传真件,获悉本公司股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已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375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作为担保,要求解除被冻结股份。依照(2002)海中法经初字第147-2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稿,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自2003年1月28日起解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国家股1591.30万股的冻结。
    特此公告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3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