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公司曾于2002年4月26日以《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公司国家股股权转让的警示性公告》的形式在《上海证券报》上披露了国家股股权转让的进展情况。本公司日前接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联合下发新财企〖2002〗229号文“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财政部批复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将所持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中的2250.60万股转让给新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完成后,本公司总股本仍为10338.90万股,其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持有1591.30万股,占总股本的15.39%,为本公司第三大股东,股权性质为国家股;新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持有2250.60万股,占总股本的21.77%,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股权性质为法人股。
    二、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和新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4月22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书》:每股转让价格为2.68元人民币,出让方与受让方将于近期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三、本次股权转让后,本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主要股东持股情况变化如下:
股东名称 转让前 持股数(万股) 比例(%) ①自治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 3841.900 37.16 ②天津市华麟行投资有限公司 2608.700 0.00 ③新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0.000 0.00 ④上海鸿欣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249.600 2.41 ⑤东阳市维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194.350 1.88 ⑥上海紫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75.000 0.73 ⑦科瑞证券投资基金 64.427 0.62 ⑧海南烨新贸易有限公司 53.000 0.51 ⑨颂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50.000 0.48 ⑩晶旌贸易有限公司 40.000 0.39 股东名称 转让后 股权性质 持股数(万股) 比例(%) ①自治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 1591.300 15.39 国家股 ②天津市华麟行投资有限公司 2608.700 25.23 国有法人股 ③新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2250.600 21.77 法人股 ④上海鸿欣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249.600 2.41 法人股 ⑤东阳市维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194.350 1.88 法人股 ⑥上海紫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75.000 0.73 法人股 ⑦科瑞证券投资基金 64.627 0.62 流通股 ⑧海南烨新贸易有限公司 53.000 0.51 法人股 ⑨颂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50.000 0.48 法人股 ⑩晶旌贸易有限公司 40.000 0.39 法人股
    四、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没有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本次股权转让的出让方与受让方无关联关系,受让方无间接持股或一致行动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股权转让协议书;
    2、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家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新财企〖2002〗229号);
    3、财政部关于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财企〖2002〗389号)。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