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2年10月1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转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通知书〖(2002)海中法经初字第147号〗传真件,获悉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同至人投资有限公司诉海南高目助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债券、票据纠纷案,依照(2002)海中法经初字第147号民事裁定书,将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国家股3841.90股中的1591.3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5.39%)于2002年10月1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股份冻结手续,冻结期限为2002年10月16日至2003年10月16日。
    特此公告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