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股权转让概述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天津市华麟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让方”)和云南富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让方”)于2002年9月25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书》,根据该协议,天津市华麟行投资有限公司同意将所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2608.70万股转让给云南富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转让价格:每股人民币3.00元。本次股权转让后,出让方不再持有本公司股票;受让方将持有本公司2608.7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5.23%,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本次国有法人股股权转让需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二、受让方情况介绍
    云南富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6年,该公司于1995年12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富邦科技,股票代码:600883。该公司法人代表:刘志波;注册资本:19,818万元;经营范围:计算机硬件生产、软件开发和网络开发,信息服务;硅、盐酸、水泥、水泥熟料及其他建材产品的制造、销售,生物资源、农业产品开发,技术开发,服务,转让,商贸,劳务服务。经营及本企业自产的水泥出口业务,经营及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的进口业务。截止2002年6月30日,该公司资产总额:339,715,365.33元,负债总额80,316,016.62元,净资产256,636,273.22元;2001年度该公司实现利润总额11,081,345.07元,实现净利润9,773,885.26元。
    三、出让方对本公司无任何持股承诺。
    四、出让方与本公司无任何担保、债权债务和资金往来。
    五、《股份转让协议书》生效日为:出让方与受让方签署之日。
    六、本次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方式: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20日内,受让方支付给出让方转让价款4000万元,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后10日内受让方支付出让方转让价款3826万元。
    七、本公司将根据本次转让的进展情况,就公司所了解的情况及时做出披露。
    八、备查文件目录
    1、股份转让协议书;
    2、云南富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