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新疆众和”)法人股股权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本公司已与新疆金新信托投资公司于2001年5月8日签订了《法人股转让协 议书》,根据协议,公司受让了新疆金新信托投资公司所持有的“新疆众和” 100 万股法人股.
    二、本公司受让的“新疆众和”计1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67%.每股转让 价格为人民币2.32元.转让完成后,本公司成为“新疆众和”第六大股东.
    三、本公司的基本情况:公司成立于1998年12月21日,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 司:公司住址:上海市静安区愚园路172号;注册资金:人民币叁仟万元; 法定代 表人:曹彬.
    公司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房地产信息咨询;销售 电子产品,电子计算机,建筑材料,金属材料,非危险品化工产品,机械设备,服 装,百货,非专控通讯设备.
    四、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截止本公告日未 持有“新疆众和”的流通股份,也没有在最近6个月内买卖该公司流通股份的行为.
    五、本公司没有接受他人委托行使“新疆众和”及其他股东权力的事实.
    六、本公司与本次股权转让的其他受让方和出让方无关联关系.
    七、本次受让“新疆众和”法人股的资金,来源于本公司的自有资金.
    特此说明并确认.
    
上海紫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0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