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新疆众和”)法人股股权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本公司已与新疆金新信托投资公司于2001年5月8日签订了《法人股转让协 议书》,根据协议,公司受让了新疆金新信托投资公司所持有的“新疆众和” 200 万股法人股.
    二、本公司受让的“新疆众和”计2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34%.每股转让 价格为人民币2.32元.转让完成后,本公司成为“新疆众和”第三大股东.
    三、本公司的基本情况:公司成立于2000年12月19日,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 司:公司住址:海南省海口市海秀路金牛新村8幢506室;注册资金:人民币壹佰万 元;法定代表人:刘有德.
    公司经营范围:通讯器材,普通机械,化工产品
    四、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截止本公告日未 持有“新疆众和”的流通股份;也没有在最近6个月内买卖该公司流通股份的行为.
    五、本公司没有接受他人委托行使“新疆众和”及其他股东权力的事实.
    六、本公司与本次股权转让的其他受让方和出让方无关联关系.
    七、本次受让“新疆众和”法人股的资金,来源于本公司的自有资金.
    特此说明并确认.
    
海南烨新贸易有限公司    200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