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新疆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现就出让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股权事宜公告如下:
    一、2001年5月8日本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将持有的新疆众和法人 股574.60万股(占该公司总股本5.56%)以每股2.32 元的价格分别转让给上海鸿欣 经济发展公司274.60万股、海南烨新贸易有限公司200 万股及上海紫光投资发展有 限公司100万股.
    二、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本公司将不再持有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
    三、本公司对所出让的新疆众和股权享有完整的权利,无质押和法律争议等问 题.
    四、本公司与本次股份转让的受让方没有关联关系.
    五、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截止本公告日未 持有“新疆众和”的流通股;也没有在最近6个月内买卖该公司流通股份的行为.
    六、本公司将在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到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权过 户手续.
    
新疆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5月14日